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玉之蓝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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玉之蓝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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玉之蓝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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战国包银青铜六边形图腾上的-----星星
老陶上的-----星星
战国包银工艺 [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4/9/14 3:50:32编辑过]
玉之蓝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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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自秦统一货币之后,方孔圆钱的货币样式便成为主流。方孔货币型制之所以能够成为历朝历代的首选货币,受到人民喜爱,除了其容易铸造、打磨、便于携带等原因外,天圆地方的钱学理念得到百姓的认可,是一处很重要的原因。 春秋百家争鸣之后,出现的了文化发展的一次高潮,逐渐形成了以墨、儒、道、法、阴阳、纵横等为代表的主流学派,他们的思想观念也就逐渐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。而圆形方孔钱,也正是这种意识形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物化反映。 同时,随后的统治阶级倡导的外儒内法的统治方式,犹如方孔圆钱,在内法度当先,刚正不阿,不容情理;而在大的方面又倡导,仁义治天下,循序又导为主。在古人看来方孔圆钱是刚与柔、中庸圆滑与正气品德对立的统一体,是二者完美而又巧妙地结合。因此,古代人以此来作为做人的标准。 因此,方孔圆钱古币,不仅仅代表了我国币制文化,更加蕴含着我国古代深邃思想的博大精深的内涵。公元前221年,秦始皇统一了中国,在政治、经济、文化上采取一系列加强封建国家中央集权的同时,又统一了币制。规定黄金为上币,单位为镒,每镒重二十两(一说每镒重二十四两);以铜钱为下币,圆形方孔,单位是半两(重十二铢),重如其文。从而把各种原始形态铸币统一于方孔圆钱之下。 秦半两钱----圆形方孔,“天圆地方”宇宙观,方孔圆钱在战国时期早已有之。半两钱一般重八克左右。但因每范所铸钱很少,故需范甚多。钱范不够整齐划一,带来钱币的轻重大小及文字也很少有完全一致的。战国纷乱的货币形制统一于半两钱以后,从此,我国的货币形制基本固定下来并延续了两千多年。 方孔圆钱古币造型,关键是:圆和方正。任何变形就失了原意义,不是古币造型。 [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4/8/28 6:19:18编辑过]
玉之蓝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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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志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英文名称首字母“A”为构成元素,内含中国古钱币的造型,形象地传达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行业特点。标志为正三角形,三角形具有稳定的结构,准确地表现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稳固的基础和雄厚的实力。 星星 此标志内含根本不是古钱币造型,而星星纹。
[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4/8/29 6:45:24编辑过]
玉之蓝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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源于“大争之世”
战国时期,韩国在七雄中是最弱小的国家,韩非身为韩国公子,目睹韩国日趋衰弱,曾多次向韩王上书进谏,希望韩王励精图治,变法图强。他从“观往者得失之变”之中探索变弱为强的道路,写了《孤愤》、《五蠹》、《内外储》、《说林》、《说难》等十余万言的著作,全面、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治思想,抒发了忧愤孤直而不容于时的愤懑。韩非认为,在变革的时代中,“输赢”、“王寇”的标准是看谁的力气大。要管理统治天下,不能靠道理,而要靠法治。法治,就是力气。 “上古之世,人民少而禽兽众,人民不胜禽兽虫蛇。有圣人作,构木为巢以避群害,而民悦之,使王天下,号曰有巢氏。民食果蓏 ,蚌蛤,腥臊恶臭,而伤害腹胃,民多疾病。有圣人作,钻燧取火,以化腥臊,而民说之,使王天下,号之曰燧人氏。”每个时代有每个时代的主要矛盾,谁能解决当时的主要矛盾,谁就是圣人。圣人是发展的。所以韩非主张人不能只是向古代学习。韩非提出,法制是解决当时社会主要矛盾的办法。 法治解决“人性恶” 韩非继承的是荀况的 “性恶论”思想,荀子认为人生而自私,是性恶。韩非则不把这个称谓性恶,而是认为人本身就是行为利己的。“人为婴儿也,父母养之简,子长而怨。子盛壮成人,其供养薄,父母怒而诮之。子、父,至亲也,而或谯或怨者,皆挟相为而不周于为己也。”每个人考虑时总要考虑自己的利益,这是韩非子的观点。 韩非认为,要避免“人性恶”带来的损害,人与人之间最好就是买卖关系,君臣之间、国家与民众之间,同样如此。“既然他想要爵禄,就要法律定好赏赐,既然怕伤害,就立法保护。” “法”是管理核心 韩非认为:“法者,宪令著于官府,刑罚比于民心,赏存乎慎法,而罚加乎奸令者也,此臣之所师也”;“法者,编著之图籍,设之于官府,而布之百姓者也”。 “法律必须是公开的权威的。”韩非强调法必须“布之于百姓“,要求普遍宣传国家的法令,做到家喻户晓。另外,法必须统一而稳定。“法莫如一而固,使民知之。”法的内容应该是明确清晰的,它应该像规矩、悬衡、尺寸一样能为人们提供行为的准确方式。法的确定性是区别于其他规范,如仁义,巧智的最大不同。其次,法必须平等。法的规定应当不分贵贱等级,对待任何人应当一视同仁,所谓“法不阿贵,绳不挠曲。法之所加,智者弗能辩,勇者弗敢争”。 韩非子提出的 “严刑峻法加厚赏”的实行方法。合法行为将得到国家的奖励,“有功者必赏”,而违法行为将得到国家的制裁,“有罪者必诛”。这样,人们才会在一定的压力下遵守法律,而法律所想达到的目的才能因此实现。韩非认为严刑峻法不是害民,而是爱民,因为这连偷的念头都没有了。最高的境界是禁止他犯罪的心,其次是禁止他说,再次才是禁止他做。 用“术”管理官员 即使有了良好的,与法治理想相切合的法律,如果没有一套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原则来将其具体有效地加以施行,所谓的法治,也只是一种妄谈。所以,比起法律规范本身,法律的具体执行对法治的实现来说具有更大的重要性。“法”是治国的根本,“势”是推行法治的前提,而“术”推行法治的策略,要有效地施行法治,就必须将法、势、术结合起来。这就是韩非子学说中提出的“法势术相结合”。 势就是国家的权力。韩非主张国家有法律而没有权力,你的法律无法执行,但国家有权力没法律,就会动乱。而术是驾驭群臣的办法。 “治国之臣,效功于国以履位,见能于官以受职,尽力于权衡以任事。”韩非提出,选拔官员要有任免标准,不能凭心之好恶。“用现在的话说,就是讲绩效、能力和积极性。” 另外,韩非提出官员之间的职权要分明,不能兼职,不能越职。“人主将欲禁奸,则审合刑名,刑名者,言与事也。为人臣者陈而言,君以其言授之事,专以其事责其功。功当其事,事当其言,则赏;功不当其事,事不当其言,则罚。”解释:“每个人都有自己应该负责的事项,无论是没有完成任务的,还是越权处理其他任务的,都要处罚。讲了假话的害处,比没有完成任务的害处还要大。话讲大了要受处罚,讲小了也要受处罚。” 韩非还提出,反对官员卖官鬻爵,走后门;要用“审合型名”的办法对群臣进行考察,反造假;还要利用舆论多方听取意见,实行上下连坐来制止官员作弊为奸。 以儒家学说来施政,构建出“仁政”的形式和表面情况;再以“法”为骨,用法家学说来统治人民,使阶级关系不出现紊乱;辅之以道家的自然学说,给被统治者留有一定的生存空间,让其自然生长。也就是用道家学说作为缓和社会矛盾,促进社会发展的润滑剂。 [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4/8/29 9:32:01编辑过]
玉之蓝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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